举报信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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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举报须知

    一、举报网站受理范围:

    1. 对党组织、党员涉嫌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;
    2. 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;
    3.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
    二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查看详情


    三、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。


    四、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举报反映的问题要主题鲜明,事实清楚,内容具体。


    五、对反映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:


    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
    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部门、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
    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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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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